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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梁礼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礼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刑初56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礼瑞,男,1986年4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本科文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员工,住固始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6年5月2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亚非,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礼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礼瑞及其辩护人张亚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梁礼瑞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H×××××的小型轿车,沿20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固始县三河尖镇望岗村一个拐弯路口时,先后撞上一辆摩托车和一辆三轮电动车,后梁礼瑞驾驶的车辆撞到路边砖堆上停止。该事故致高某、张某、陈某、姜某1、姜某2、姜某3、姜某4、姜某5共8人受伤,摩托车、三轮电动车均受损。固始县公安局认定梁礼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在案发时提取的梁礼瑞血液中测出乙醇含量186.77mg/100ml;高某、张某、陈某、姜某3、姜某5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一级;姜某1、姜某2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固始县公安局三河尖派出所民警从案发现场将梁礼瑞控制。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梁礼瑞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致七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梁礼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礼瑞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系初犯、偶犯等,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梁礼瑞在饮酒后驾驶苏H×××××小型轿车,沿20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固始县三河尖镇望岗村一个拐弯路口时,先后撞上一辆摩托车和一辆三轮电动车,后该车撞到路边砖堆上停下来。事故致被害人高某、张某、陈某、姜某1、姜某2、姜某3、姜某4、姜某5受伤,车辆均受损。梁礼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时,梁礼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77mg/100ml。高某、张某、陈某、姜某3、姜某5、姜某1、姜某2均构成轻伤。梁礼瑞赔偿了各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梁礼瑞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①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发及立案侦查情况。②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梁礼瑞负事故全部责任。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梁礼瑞具有驾驶机动车资格。④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苏H×××××车辆的所有人。⑤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肇事车辆肇事时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要求。⑥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梁礼瑞赔偿了各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⑦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梁礼瑞无犯罪前科。⑧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梁礼瑞具有刑事责任能力。⑨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梁礼瑞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2.证人杨某1、杨某2证实,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等。3.被害人姜某1、高某陈述事故发生的过程。4.被告人梁礼瑞的供述与查明的事实一致。5.鉴定意见:①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梁礼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77mg/100ml。②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各被害人损伤程度。6.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证实,交通事故发生时现场的情况。7.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梁礼瑞到案情况。8.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梁礼瑞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礼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礼瑞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梁礼瑞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礼瑞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礼瑞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礼瑞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礼瑞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礼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刘康学审判员  冯 刚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