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亓清贵、丁建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亓清贵,丁建堂,魏淑芹,张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523号申请执行人:亓清贵,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丁建堂,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魏淑芹,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拥军,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本院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堂审判员 赵兴剑代理审理员巩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