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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纪玉龙、天津市妙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玉龙,天津市妙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3687号申请执行人纪玉龙。被执行人天津市妙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田凯。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纪玉龙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妙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79851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妙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协商解决当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协商解决当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368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存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