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忠祥与张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祥,张玉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3491号原告:杨忠祥,男,被告:张玉伟,男,本院在审理杨忠祥与张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忠祥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忠祥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7元,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杨忠祥负担。审判员 鲁建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