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5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晓雨与徐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雨,徐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2民初5590号原告:王晓雨,女,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徐文,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原告王晓雨诉被告徐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6日,原告委托母亲杨志凤与被告徐文就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4-410房屋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款318000元。为履行该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定金,首付款150000元,按揭贷款150000元,共计320000元,多付款2000元。2015年11月23日,被告将房屋全部交接给原告。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多支付的2000元房款,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徐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原告王晓雨委托其母杨志凤与被告徐文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徐文将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116号房屋出卖给原告,价款318000元。当天被告收取购房定金20000元并出具收条一张。同年10月9日,双方在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签订《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一份,约定资金托管金额300000元,于2015年10月9日存入现金150000元,余款150000元办理金融贷款。后双方按约履行,并于2015年10月29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后原告通过短信等方式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购房款2000元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及托管凭证、定金收条、房地产权证、手机短信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其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价款318000元,原告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后通过资金托管中心支付300000元,其支付的定金应当冲抵购房款,原告实际支付购房款320000元,多支付的2000元,被告应予返还,故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晓雨购房款人民币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文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林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