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保3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靳奉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靳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319号之三申请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3C4PYC-8,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五四路东段。被申请人靳奉超,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关于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靳奉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法院2017年7月14日生效的(2017)鲁17258财保245号裁定书,冻结东明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东明湖西片区、评估号:菏信源东明湖估字第8-251号)的房屋拆迁赔偿款110万元,期限为一年。现因靳汉榜提出东明湖西片区、评估号:菏信源东明湖估字第8-251号的房屋与靳奉超无任何关系,要求解除对此拆迁补偿款的冻结,并提供了相关证明,经查,评估号为8-251的房产拆迁补偿款,实际登记在靳汉榜名下,与本案被执行人靳奉超无关,因此靳汉榜提出的解除冻结申请,应当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东明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东明湖西片区、评估号:菏信源东明湖估字第8-251号)的房屋拆迁赔偿款1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谷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