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7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张雪梅,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张雪梅,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建军与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已被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张雪梅位于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建筑面积327.05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二、轮候查封张雪梅位于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建筑面积302.33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