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4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孙艳丽与峄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丽,峄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枣庄市濠江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928号原告:孙艳丽,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扬,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峄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法定代表人:孔婧。第三人:枣庄市濠江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承水中路214号。法定代表人:李士利。原告孙艳丽与被告峄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枣庄市濠江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孙艳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安置协议)和《安置房源协议》,限令被告从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告交付验收合格的回迁房。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付验收合格回迁房的下列违约责任:1,向原告支付逾期两年的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18560元及逾期利息直至交房合格之日。2,限期给原告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三、判令被告为原告建置储藏室。四、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永久免除供暖、气、电、水等基础配套设施的安装费、初装费等有关税费。五、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内容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合同法律关系,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且原告亦要求变更民事诉讼为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艳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