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4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新卫与江星伟、柳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卫,江星伟,柳更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331号原告陈新卫,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江星伟,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柳更生,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新卫诉被告江星伟、柳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新卫未按通知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潘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