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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千兵与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书金、马昌胜、郭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1048号申请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玉溪路257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佳文,实习律师。原告张千兵与被告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书金、马昌胜、郭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湖南省帝豪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湖南省帝豪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程价款未结清,被申请人应当在欠付申请人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本案承担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被告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加湖南省帝豪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申请。审判员  林章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