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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执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隆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隆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经济开发区瑞丰贸易有限公司,日照经济开发区港龙工贸有限公司,日照市豪杰经贸有限公司,尹贻武,吴继慧,蒋庆华,毛世荣,王修峰,朱纪爱,王硕,潘玉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4W6K46。法定代表人:许传健,董事长。被执行人:日照隆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三路金湾大厦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82978124E。法定代表人:王修峰,经理。被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瑞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三路金湾大厦1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915546-2。法定代表人:王修峰,经理。被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港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观海苑建材城写字楼9楼,组织机构代码72924878-0。法定代表人:尹贻武,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市豪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15号005幢01单元529号,组织机构代码69687347-4。法定代表人:徐兴龙,经理。被执行人:尹贻武,男,汉族,1963年10月29日出生,住日照市黄海二路39号观海苑国际家居广场B区。被执行人:吴继慧,女,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日照市黄海二路39号观海苑国际家居广场B区。被执行人:蒋庆华,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毛世荣,女,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王修峰,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朱纪爱,女,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王硕,男,汉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潘玉淑,女,汉族,1989年6月19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隆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经济开发区瑞丰贸易有限公司、日照经济开发区港龙工贸有限公司、日照市豪杰经贸有限公司、尹贻武、吴继慧、蒋庆华、毛世荣、王修峰、朱纪爱、王硕、潘玉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2016)日仲字第35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案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先后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及股权投资情况、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或柜台查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鲁11执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修峰在日照经济开发区瑞丰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70%910万元股权,在日照隆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70%700万元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朱纪爱在日照经济开发区瑞丰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30%390万元股权,在日照隆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30%300万元股权;冻结被执行人尹贻武在日照经济开发区港龙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70%2100万元股权(以上为首封);查封被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港龙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鲁L×××××、鲁L×××××、鲁L×××××、鲁L×××××汽车4台;查封被执行人日照市豪杰经贸有限公司名下鲁L×××××、鲁L×××××、鲁L×××××汽车3台;查封被执行人蒋庆华名下鲁L×××××汽车1台;查封被执行人毛世荣名下鲁L×××××汽车1台;查封被执行人王修峰名下鲁L×××××汽车1台(以上为轮候查封);查封被执行人尹贻武名下位于日照市四季圣园北区008幢2单元105号产权证号为20090721052号项下房产、位于日照市四季圣园北区010幢1单元402号产权证号为20090721027号项下房产;查封被执行人王修峰名下位于日照开发区振兴路居委012幢05单元401号、储藏07号产权证号为20091212039号项下房产;查封被执行人朱纪爱名下位于日照市金马二区002幢01单元1601号产权证号为20131008032号项下房产;查封被执行人王硕名下位于日照市金马二区004幢02单元02-1102号产权证号为20140102025号项下房产;查封被执行人毛世荣名下位于日照市连云港路安监局1号楼2单元102号、1号楼1单元602号、1号楼1单元502号、2号楼2单元102号产权证号为20080711019号项下房产,位于日照市兴业银河华府007幢04单元(04)-103号产权证号为20150119006号项下停车位,位于日照市兴业银河华府004幢01单元01-1502号产权证号为20140210021号项下房产;查封被执行人蒋庆华名下位于日照市海滨三路15号005幢01单元522、523、524、525、526号产权证号为20111104010号项下房产,位于日照市海滨三路15号005幢01单元527、528、529、530、531号产权证号为20111104011号项下房产,位于日照市海滨三路15号005幢01单元532、533、534、535、536号产权证号为20111104012号项下房产,位于日照市海滨三路15号005幢01单元537、538、539、540、541号产权证号为20111104013号项下房产,位于日照市海滨六路商贸娱乐城308房产权证号为00××54号项下房产(以上为轮候查封);查封被执行人王硕名下位于日照市黄海三路金湾国贸大厦001幢01单元1501、1502、1504号产权证号为20130426096号项下房产(该房产为首封);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鲁11执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王硕名下位于日照市黄海三路金湾国贸大厦001幢01单元1501、1502、1504号产权证号为20130426096号项下房产;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鲁11执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硕名下位于日照市黄海三路金湾国贸大厦001幢01单元1501、1502、1504号产权证号为20130426096号项下房产作价12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鲁11执18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于2017年7月3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资产不良,股权等财产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军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