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4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焕琴、黄鸿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焕琴,黄鸿翔,祁盼盼,黄德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4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焕琴,女,1946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青山区人,住武汉市青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鸿翔,男,1938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岸区人,住武汉市江岸区,上列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保,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盼盼,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生浩,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黄德成,男,199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现住黄陂区,上诉人赵焕琴、黄鸿翔因与被上诉人祁盼盼、原审第三人黄德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焕琴、黄鸿翔于2017年7月31日以其与被上诉人祁盼盼达成案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焕琴、黄鸿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焕琴、黄鸿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965元,减半收取4982.50元,由上诉人赵焕琴、黄鸿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申 斌审判员 丰 伟审判员 张文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