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洪顺、德州冰源冷饮冷藏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顺,德州冰源冷饮冷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刘洪顺,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德州冰源冷饮冷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吾民,董事长。刘洪顺与德州冰源冷饮冷藏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鲁1424民初2179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被告于2016年10月23日之前支付原告工资2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23日,如未按期偿还,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德州冰源冷饮冷藏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德州冰源冷饮冷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吾民因诈骗已被判刑,未对其作出罚款决定。本院依法将德州冰源冷饮冷藏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德州冰源冷饮冷藏食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经调查,德州冰源冷饮冷藏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鲁N×××××号汽车已过户,轮候查封德州冰源冷饮冷藏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土地证号为:(2006)×××号、(2010)×××号)、轮候查封德州冰源冷饮冷藏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邑县原104国道路南(恒源经济开发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位于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门卫、餐厅)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和位于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厂房)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洪顺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平也未能提供德州冰源冷饮冷藏食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向陈建平征询意见,陈建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立欣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