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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萍与被告永州市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满福、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萍,永州市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满福,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246号原告:朱萍,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永州市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杨根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满福,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双舟路。法定代表人:王满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萍与被告永州市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满福、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朱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萍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朱萍负担。审 判 员  谭胡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仪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