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温燕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燕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03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燕凤,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5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万检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燕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燕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温燕凤在位于梧州市万秀区的住处,通过厨房窗户的小孔,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徐某,二人交易完毕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徐某身上搜获被告人温燕凤贩卖给徐某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05克),另从温燕凤的住处房门左边卧室窗台上搜获三小包毒品海洛因(共净重0.20克)、从卧室书桌的一个笔记本上搜获少量毒品海洛因。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案发后扣押了上述毒品海洛因0.25克,毒资人民币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龚某的证言、被告人温燕凤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毒资的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报告、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燕凤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与法庭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相符,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温燕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温燕凤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燕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海洛因0.25克,毒资人民币150元,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振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