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冠军诉被告马胜力、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冠军,马胜力,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739号原告丁冠军,住承德市滦平县。委托代理人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胜力,住承德市。被告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孙连仕,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了原告丁冠军诉被告马胜力、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3年原告为被告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宏达山庄C地块1-4#楼、及地下车库提供石材等建筑材料并进行安装施工。安装施工完毕双方验收合格后,经原告与二被告核算确认,原告提供石材等建筑材料及安装施工的工程款合计453161.00元,后二被告向原告支付180000.00元工程款,剩余273000.00元工程款至今未予支付。2015年1月20日被告马胜力向原告出具欠条,同意剩余的工程款于2015年7月底前支付完毕,如未按时支付,按银行贷款利率3倍向原告支付利息,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二被告一直未向原告给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237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给付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94.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诗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