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顺利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顺利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6刑初190号公诉机关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顺利,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峰峰矿区看守所。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顺利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顺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2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何顺利驾驶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峰峰矿区沿刑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和村路口南侧路段因躲避车辆,侧翻撞到停于道路东侧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冀D×××××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何顺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何顺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顺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何顺利驾驶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峰峰矿区沿刑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和村路口南侧路段因躲避车辆,侧翻撞到停于道路东侧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冀D×××××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何顺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何顺利未逃离事故现场,主动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的家属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除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受害人家属56.5元外,被告人家属赔偿受害人家属10.2万元,以上各项赔偿款受害人家属均已收到,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顺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何顺利的供述,证人证言,到案证明,何顺利的驾驶证复印件,肇事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死者李某的死亡证明,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报告,痕检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何顺利的户籍证明与社会调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顺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在事故现场原地等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受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顺利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顺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常善明人民陪审员 蔺瑞华人民陪审员 黄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