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9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何春霞与惠州大亚湾区西区街道塘布村塘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霞,惠州大亚湾区西区街道塘布村塘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91民初1031号原告:何春霞,女,汉族,1981年9月18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被告:惠州大亚湾区西区街道塘布村塘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刘德明原告何春霞与被告惠州大亚湾区西区街道塘布村塘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何春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履行大亚湾区西区街道办事处[2016]惠湾西行决字9号行政处理决定;2、判决原告享有被告塘一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待遇;3、被告偿还原告自2006年04月06日至2017年5月22日(诉前)被非法剥夺集体收益分红款30000元;4、判决被告偿还原告2016年村企合作意向金30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何春霞1981年出生在被告所在村小组,一直以来是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6年4月6日,原告与淡水街道松岭社区居民温俊涛登记结婚。婚后原告的户籍未迁出被告所在村小组。被告自2006年起以原告已婚为由非法剥夺了原告的集体经济收益股份分红30000元,剥夺了原告享受村企合作意向金分红款30000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权益。2016年9月,原告向大亚湾西区街道办事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年11月2日西区街道办事处作出“惠湾西行决字[2016]9号”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了原告具有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决定作出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区管委会提出复查申请。现该行政处理决定已经生效。但是被告拒不履西区街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继续剥夺原告的分红权益,原告在无奈的情况下只好诉诸法院寻求法律保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的事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现原告所诉的事项尚在行政诉讼期间,原告应当继续遵循行政诉讼程序寻求其所诉事项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春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亚鸼审判员 曾日华审判员 徐 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