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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肖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X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02刑初25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XX,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X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肖XX对被害人徐某1谎称宜宾天原化工集团公司因搬迁有一批废旧空调交由自己出售,并冒充废旧收回人员肖某1以及天原废旧物资处理负责人徐某3等打电话给被害人徐某1,令被害人徐某1对此深信不疑。期间,被告人肖XX以交定金骗取徐某1现金3000元、帮徐某1儿子转学到新六中骗取2000元、以其母亲生病为由骗取3000元,收取徐某1手机红包3100元,另以办理手续、走关系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徐某1索要现金共计近三万元。被告人肖XX还以需要二手空调对外安装为由,在被害人徐某1处运走二手空调十台(货值金额近1万元),以废旧物资低价变卖,所得赃款均用于自己消费和挥霍。2016年4月,被告人肖XX对被害人唐某谎称能够帮忙将其涉嫌犯罪的母亲谢某释放出来,收取被害人唐某现金共计28000余元。赃款均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肖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判处。被告人肖XX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仅辩称骗取徐某1的现金是26300元;骗取唐某现金23100元。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4月,被告人肖XX谎称宜宾天原化工集团公司因搬迁有一批废旧空调出售,他有关系可以买到这批旧空调后转卖给做二手空调生意的被害人徐某1。为了让徐某1相信,肖XX带徐某1到天原化工厂去看现场;还用188××××6672手机号码冒充废旧回收人员肖某1,使用柑子园宾馆×8房间的座机电话,戎州宾馆×3、×4房间的座机电话冒充天原化工厂的领导徐某3(音)给徐某1打电话,徐某1对此事深信不疑。获得徐某1的信任后,肖XX以交定金为由叫徐某1拿了3000元。之后,肖XX就以买卖旧空调需要找关系,请客吃饭为由,多次骗取徐某1钱财:其中,徐某1通过微信微信转账给肖XX3100元;在“艳怡”广告公司门口给了肖XX2500元;在中心市场给了肖XX400元;在宜宾市老六中对面李家菜餐馆门口给了1200元;以其母亲生病需要治疗为由骗取徐某1现金10000多元。在此期间,肖XX许诺帮徐某1儿子转学到新六中为由骗取现金2000元。上述各项共计3万余元人民币。此外,肖XX以需要二手空调对外安装为由,骗了徐某1旧空调挂机9台、柜机1台、旧冰箱1台,后将这些旧空调销赃。肖XX骗到的这些钱用于吃喝、住宾馆等挥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公安机关关于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9日,公安民警接举报电话,确定被告人肖XX在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中段×号中石油公司门口。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将肖XX抓获归案。3.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肖XX指认多次在徐某1的“福森电器、志高厨电”门市拿钱,该门市在金沙江小学对面。4.检查笔录、调取(住宿记录)证据清单、住宿清单、住宿记录单、住宿记录照片、房间号照片,证实肖XX于2016年8月18日至同月20日入住柑子园宾馆×5房间(房间电话号码083123××××0);2016年8月10至同月18日入住戎州宾馆×1房间(房间电话号码083124××××3),2016年8月28至次月8日入住戎州宾馆×3、×4房间(房间号码083123××××2),并用上述房间的房间电话冒充天原化工厂的领导徐某3给徐某1打电话。5.接受(银行卡明细)证据材料清单、检查笔录、银行流水账单及交易明细,证实徐某1的卡号为62×××00的银行卡的交易明细中,一笔为2016年5月27日取款1000元,徐某1将这1000元取出后给了肖XX。徐某1的开户名为翁某、卡号为62×××04银行卡,在2016年7月1日取款2000元,在家菜餐馆门口给了肖XX。6.被害人徐某1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证实证实肖XX与徐某1通过微信聊天情况,以及徐某1微信转账给肖XX情况:2016年8月16日下午微信转账300元、次日微信转账1000元、同月19日转账100元和200元、同月20日转账1000元、同月24日转账200元、同月25日转账200元、星期二转账100元。共计3100元。7.被害人徐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在宜宾市翠屏区金鱼井街×号附×号做废旧空调回收生意,肖XX曾经卖过一批二手空调给他,因此认识肖XX。2016年4月份左右,肖XX谎称自己买了天原化工厂一批共计397台废旧空调准备转手卖出去,如果他要买的话,就以每台2**元的价格卖给他。后来肖XX带他到天原化工厂去看废旧空调,到了天原化工厂后他看见天原化工厂确实是在拆厂房设备,他就相信肖XX的话。肖XX以交定金为由,骗了他3000元的定金。第二天,肖XX来到他的店子上,谎称天原化工厂是其哥哥肖某1买了的,收购废旧空调的手续已经办下来,需要请天原化工厂的经理吃饭为由,骗了他5000元钱。过了几天,他和肖XX在电话里约好第二天去拆旧空调。到了第二天,肖XX的哥哥肖某1用188××××6672给他打电话说,肖XX的妈得了食道癌住院需要钱,让他借5000元给肖XX。之后肖XX就以她妈治医需要钱为由找他借钱,两千三千、三百五百、一百两百都在借。他还用微信给肖XX转帐8次,共转了3100元。另外肖XX在他那里拿了十四台二手空调(都能使用)走,有13台挂机、1台柜机,其中志高牌空调4台、格力牌空调4台、海尔牌柜机1台、奥克斯牌空调2台、美的牌空调2台、长虹牌空调1台。肖XX每次是一两台、两三台的喊三轮来拉,总价21600元,他叫肖XX拿21000元,肖XX只付了500元。另外他还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肖XX一台冰箱,肖XX只付了500元钱。还有一次,因为他儿子要读书,肖XX说他有关系,能把他儿子送到宜宾市新六中去读书,但是要花2000元钱,当时他没有钱,还是找隔壁曾老板借了2000元给肖XX,但是他儿子还是没有去六中读书。他被肖XX骗的钱,除了微信转账的3100元外,在卡号为62×××69建设银行卡里取了14000元,在卡号为62×××00的商业银行卡里取了几千元,还有4万多元是他家里留的现金。他被肖XX一共骗了75650元。徐某1辨认出诈骗他的被告人肖XX。8.证人证言(1)证人翁某(徐某1的老婆)证言,证实2016年六七月份的时候,肖XX说天原化工厂要拆迁一批二手空调出售,肖XX说运作来卖给徐某1。之后肖XX就一直在徐某1那里拿钱,她知道的都有3万多。2016年8月12日,肖XX谎称其认识新六中的邓校长,可以帮忙把她的儿子转到六中去读书,让徐某1拿2000元送给邓校长,然后徐某1给肖XX2000元钱,结果她的儿子还是没有到六中去读书。(2)证人邓某1(徐某1的学徒)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从2016年4月份起,“肖十倌儿”(肖XX)经常在徐某1那里拿钱。一次是他们在宜宾市翠屏区岸上渡口铁桥下面看旧空调时,“肖十倌儿”来找徐某1拿了很多钱。第二次是他和徐某1在两路桥修空调,“肖十倌儿”来找徐某1又拿了几千元钱。第三次是在翠屏区那里,徐某1给了“肖十倌儿”400元,这400元钱是徐某1在他的妈妈那里借的。“肖十倌儿”还在徐某1的店子上拿了三四次钱。有一次或者两次是“肖十倌儿”说他妈要死了,要钱请吃饭;还有一次或者两次找徐某1拿钱是说空调上的事要找关系请人吃饭;还有一次是“肖十倌儿”要把徐某1的儿子弄到新六中去读书,徐某1给了“肖十倌儿”2000元钱。“肖十倌儿”还从徐某1的门市上运走了一些废旧空调,至少有10多台,“肖十倌儿”说是运出去帮别人安装,然后再给徐某1钱。邓某1辨认出经常在徐某1那里拿钱的“肖十倌儿”就是肖XX。(3)证人龚某证言,证实肖XX给她说自己在做废旧回收生意,肖XX究竟做什么生意她不知道,她给肖XX介绍做五粮液的废纸回收生意,后来肖XX去做没有她也不知道。她都借了16万给肖XX做生意,肖XX现在都还没有还她。(4)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他和徐某1都是住在宜宾市翠屏区的。肖XX找他借过两三次他的电动车。有两次肖XX给他说是借去装运空调,但是具体做什么他不知道。他听说有一次肖XX运了一台空调给他们村的一家人安装。(5)证人罗某1(肖XX的妻子)证言,证实她和肖XX的关系不好,从2016年三四月份起肖XX就不在家里住,都是在外面住,她不知道肖XX住在哪里。肖XX没有正当工作,一直在宜宾耍起,有时在收废品上做点中介,赚点差价。她知道肖XX欠她自家亲戚的钱,还欠她侄儿子的钱6000元,还是她帮肖XX还的。(6)证人肖某1证言,证实他在宜宾做废旧回收生意,他和肖XX是隔房兄弟,肖XX好吃懒做,到处欠钱,他都给肖XX还了不少。后来他叫肖XX在他那里上班,结果肖XX把他的两吨铜卖了。徐某1之前来找他,说肖XX在徐某1那里拿钱的事和肖XX的妈妈生病的事,他没有给徐某1联系过,也没有跟徐某1打过电话,也没有用过188××××6672这个电话号码。他和肖XX有一两年没有往来,他从来没有和肖XX商量购买天原化工厂的旧空调来卖,也不认识宜宾市新六中姓邓的校长。(7)证人肖某2证言,证实肖XX是他的隔房兄弟,肖XX这人到处借钱,肖某1都帮他还了几万元钱。2016年3月份或者4月份的时候,肖XX和他一起在宜宾天原化工厂打工,做一些机械拆除的工作,没有做过旧空调的拆除工作,但是没有做几天肖XX就走了。(8)证人雷某(天原化工厂保卫部的部长)证言,证实徐某3(音)这个人以前任过天原化工厂的副总裁,在2015年11、12月份的时候就没有任副总裁,现在是天原化工厂的总顾问。他打电话问徐某3认识肖XX不,徐某3在电话中说不认识肖XX,也没有和肖XX谈过卖旧空调的事。徐某3的电话是137××××8028。(9)证人朱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和徐某1的电器门市是隔壁,有一次徐某1找他借700元钱,之后把这700元钱给了一个在徐某1门市上的一个姓肖的男子。这个姓肖的男子经常到徐某1的门市上拿钱。她还看见这个姓肖的男子在徐某1的店子上运过空调走。朱某辨认出在徐某1的店子上拿钱的姓肖男子是肖XX。(10)证人卞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的时候,徐某1来到他的“艳怡”广告公司安装两台空调,事先讲好等空调安装好了以后再付钱,后来有一个男子到他的广告公司找徐某1,之后徐某1就向他预支2500元空调款,徐某1说是一个朋友急需钱用,他当时就给了徐某1二千五百元。(11)证人余某(柑子园宾馆前台服务员)证言,证实她认识肖XX。肖XX是她们宾馆的常客,也是会员。从2016年7月以来基本上隔几天都在她们宾馆入住。2016年8月18日肖XX入住的是×8房间,该房间的座机电话是230×××0。(12)证人张某(柑子园宾馆的老板)证言,证实肖XX从2016年以来在她的宾馆一共登记住宿了33次,每次都是住的×8房间。(13)证人顾某(戎州宾馆的前台服务员)证言,证实肖XX是她们宾馆的常客。肖XX最近一次在她们宾馆开房时间是2016年8月10日,直到2016年8月18日才退房,期间一直住的×1房间,×1房间的电话号码是083124××××3。2016年8月28日至9月8日,肖XX又入住她们的宾馆,这次住的是×3房间,×3房间的电话号码是083123××××2。(14)证人刘某1(戎州宾馆的服务员)证言,证实肖XX是她们宾馆的常客。肖XX是在2016年8月28日入住她们宾馆,住在×3房间,×3房间的电话号码是083123××××2,9月6日肖XX从×3房间换到×4房间。(15)证人刘某2(威尼斯大酒店前台服务员)证言,证实肖XX从2016年2、3月份起在威尼斯住宿接近3个月,欠了酒店2000多元住宿费。9.被告人肖XX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4月份,他听说天原化工厂在搞搬迁,有废旧空调要卖,他知道自己买不到,但还是去骗徐某1说,他的哥哥肖某1有关系认识天原化工厂处理废旧空调的领导徐某3,他能够把那批300多台旧空调弄出来转卖给徐某1,徐某1同意了,他就叫徐某1给3000元定金。为了让徐某1相信他能够拿到天原化工厂那批废旧空调,收定金之后的一两天,他带徐某1去天原化工厂去看,还用188××××6672手机号码假装肖某1,用柑子园宾馆×8房间的电话,戎州宾馆×3、×4房间的电话假装徐某3给徐某1打电话,为了改变声音,他有时瓮声瓮气的说话,有时就把鼻子捏着说话。获得徐某1信任后,他就以转买旧空调要找关系为由,找徐某1拿钱,拿了很多次,具体每次拿了多少钱,在哪里拿的,这些都记不清了。他记得骗的现金除了定金3000元外,还有两个2000元,还有一次徐某1的徒弟在场,徐某1中心市场拿了400元给他,另外就是几百几百等。除此之外,徐某1用微信给他转过帐,转账有一个1000元、一个500元,其余100、200不等,微信共转账3000元钱。在这段时间,徐某1要求见肖某1、徐某3,但是都被他骗过去了,没有带徐某1去见这两个人。因为买旧空调的事徐某1在催他,他就以自己妈妈得了胃癌推脱,并以此为借口骗徐某1的钱,前后大概骗了1万多。其中,第一次在徐某1那里拿了2000元;第二次在徐某1的老婆那里拿了2000元;第三次是在徐某1那里拿了3000元,其中,徐某1先在银行里取了1000元给我,然后又给一家安装空调的广告公司那里借了2000元,这次拿钱徐某1的徒弟在场;第四次是在李家菜餐馆门口徐某1给了他1200元;后来他拿了好多钱已经忘记了,拿了多少次也忘了。其实他的妈妈没有得胃癌,他十来岁时父亲死了,他妈妈就改嫁,现在基本上都没有联系。有一天他在徐某1的门市上听说徐某1的儿子想从转到新六中去读书,于是他就想借此机会骗徐某1的钱来用。他就假装给徐某1说:“我哥哥跟六中的邓校长关系好”。接着他就假装给他哥哥肖某1打电话,在电话里给肖某1说了一会儿就挂了,事实上他根本没有把电话拨出去,然后又以同样方式给邓校长打电话,并说要请邓校长吃饭,打完电话后就叫徐某1拿2000元钱,徐某1当场给了他2000元,但是他没有把徐某1的儿子转到新六中去读书。上述各项总共骗了最多不超过3万元。他还在徐某1那里骗旧空调去卖,一共骗了9台挂机、1台柜机、1台冰箱。他们谈的价格是挂机空调1200元每台、柜机2400每台,他分七八次去拿的空调,一般都是借金鱼村一个朋友的电瓶车去。他把空调拿来在路边上以柜机400元,挂机20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旧的,冰箱卖给了江北的一个人,一共卖了2000元左右。拿这些旧空调他只给过徐某1两次钱,一次500元,一次700元。他骗到这些钱都用于吃饭,住宾馆用完了。10.公安机关关于工作情况说明、电话通话记录,证实肖XX多次使用188××××6672号码冒充肖某1,使用戎州宾馆×1房间083124××××3电话、×1房间083123××××2电话,柑子园宾馆×8房间083123××××0号码冒充徐某3给徐某1打电话进行诈骗。11.接受(通话记录)证据材料清单、检查笔录、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肖XX使用号码083123××××0(通话记录10条)、号码083124××××3(通话记录16条)冒充天原化工厂领导徐某3给徐某1通话;肖XX使用号码083××××0187(通话记录104条)、给徐某1通话;肖XX使用号码188××××6672(通话记录107条)冒充肖某1给徐某1通话。12.检查笔录(肖XX手机、银行卡)、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肖XX的手机里提取储存的电话号码:“八哥”即肖某2,号码为130××××4888;“徐哥”即徐某1,号码为139××××8838,“李哥”即借电瓶车给肖XX的男子,号码为182××××8257,“!”即为肖XX二姐,号码为133××××8870。肖XX的银行卡62×××83的余额为0.7元。13.检查笔录、调取(房费记录)证据清单、住宿房费清单、调去开放记录照片,证实肖XX在戎州宾馆的住宿费总房费为3216元,在柑子园宾馆住宿的总房费为5544元,在威尼斯打酒店住宿62次。14.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卫部关于拆除空调处理的情况说明,证实天原化工厂于2016年3月10日左右委托贵州化建公司其生产线厂房空调,同年4月20日拆除完毕,空调数量几百台,现存放于临港区天亿新材料公司。该批空调须经天原化工厂办公会拿出处理意见后,经招投标程序处理。且天原化工厂无徐某3此人。1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肖XX的基本身份情况。二、2016年4月,被告人肖XX对被害人唐某谎称自己能够帮忙将唐某涉嫌犯罪的母亲谢某释放出来,以需要花钱找关系为由骗取唐某现金共计28230元。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由来。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唐某银行卡历史明细、借条,证实唐某于2016年4月18日分7次从自己的银行卡里取出人民币20000元,同日肖XX给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3.肖XX与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肖XX与唐某的聊天情况及唐某通过微信转账和发红包的形式给了肖XX人民币2130元。4.手机转账截图,证实唐某于2016年4月18日给龚某的工商银行卡两次转账1100元。5.检查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龚某的工商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证实龚某的工商银行卡于2016年4月18日分两次转入1100元,次日分两次取款1100元。6.被害人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被肖XX骗了28230元人民币。2016年4月份的时候,他的母亲因为赌博罪被翠屏区公安分局新街派出所抓获,他想通过找关系改“尾绞”,把他母亲放出来。4月16日或者17日,他通过朋友赵某找到肖XX。第二天他拨打肖XX号码为135××××1193的电话,肖XX叫他交3万元就可以把他妈妈放出来。到了下午,他看见他母亲被警察送走了,可能是送到拘留所去了。他马上给肖XX打电话,之后他们一起到商职中见一个叫陈某的人,陈某开了一辆白色越野车过来,肖XX当着他的面给陈某说了他母亲的事,陈某当时没有说能不能把他妈妈放出来,也没有说要不要帮他的忙,之后陈某就叫他们回去了。离开陈某后,肖XX又打了一个电话,让对方帮忙,他们愿意出钱,肖XX当时打的这个电话是给谁打的他不知道。肖XX挂了电话后,叫他买两条大重九香烟,再给点钱,晚上请陈某等人吃饭。他当时就给他的叔叔李某3打电话借钱,他的叔叔给他送来5000元钱,他接了钱马上就转给了肖XX。2016年4月18日,肖XX打电话约他和陈某一起在南岸西区新悦湾小区旁边一家餐馆吃饭,陈某还带了一个女的来。吃饭时他们谈了他妈妈的事情。陈某当着他的面从来没有说过要钱的事情。吃过饭后,他和肖XX去喝茶。喝茶时肖XX给陈某打电话,打完电话后肖XX说陈某不帮忙。肖XX又说自己有一个哥哥叫肖某1,在公安机关的关系好的很,说完后他就给肖某1打电话,这些打没有打通,打没有打,他不知道,只看到肖XX对着电话说话。电话打完后,肖XX给他说要想把他妈妈放出来,他妈妈非法所得2万多元要收缴,于是他就南岸新天地酒店旁边的工商银行去取钱。他取了6次3000元和一次2000元才把2万元取出来,在工商银行门口把钱给了肖XX,肖XX给了他出具了一个借条。2016年4月18日他用手机支付宝给肖XX转了一次500元和一次600元,转入的户名是龚某。之后,他一直在催促肖XX把他妈妈放出来。直到2016年6月份的时候,他接到一个自称是肖某1的人用188××××6672号码打来的电话,这个自称肖某1的人说肖XX和陈某因贩毒被抓了,他妈妈改“尾绞”的事,由这个自称肖某1的人负责。之后他在微信上给这个肖某1多次转账,2016年7月27日转了1000元,同29日转了600元,次月12日转了530元,一共转了2130元,转账都是转到肖XX以前使用的微信上。每次转账都是肖某1说要到新街派出所给他妈妈改“尾绞”。在2016年8月24日之后,肖某1的电话就一直打不通。唐某辨认出骗他钱的肖XX,以及辨认出陈某。7.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证言,证实他是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辅警。2016年4月份的时候,肖XX给他打电话,要找他帮忙。然后他们在翠屏区南岸商职中门口见面,见面时肖XX还带了一个男的,当时他开的是自己的白色越野车。见面后肖XX让他帮忙把身边这个男子的母亲放出来,他当时就给新街派出所打了电话,新街派出所说这个男子的母亲刑拘了,然后就叫肖XX他们回去了。第二天肖XX又打电话叫他在翠屏区新悦湾小区附近一家餐馆吃中午饭,吃饭过程中,肖XX和这个男子还说这个男子母亲的事,他当时就说人已经刑拘了,放不出来,改不到“尾绞”。当他还是打电话给看守所一个朋友请这位朋友关照一下这个男子的母亲。这次吃饭之后,他就没有和肖XX联系了。过了十多天,肖XX又打电话请他吃饭,他拒绝了,之后就没有联系了。他后来才知道肖XX带来的这个男子叫唐某。(2)证人龚某证言,证实她和肖XX是认的兄妹关系,2016年4月18日,唐某用支付宝转账到她6212××××3156的卡号600元,同一天有转账500元。肖XX给她打电话叫她把钱取出来给他。第二天,她就把这1100元给了肖XX。(3)证人肖某1证言,证实2016年4月至8月之间,肖XX没有找过他到翠屏区公安分局去改过“尾绞”,他从来没有用过188××××6672这个手机号码。他也没有用过微信昵称叫“忘掉过去”的微信,他用的微信号昵称叫“凯哥”。他认识翠屏区公安分局的陈某,在之前有一年没有联系过。(4)证人罗某1证言,证实2016年4月份的时候,肖XX来她上班的地方来问她哪里的烟便宜点,她就带肖XX到她店子下面的超市买了两条大重九,一共几百元。(5)证人徐某2证言,证实他的小名叫赵某,2016年4月份的时候,他们的经理李某2说唐某的母亲被抓了,想找人改“尾绞”,他就想到了肖XX,于是介绍肖XX在他上班的尚游KTV与唐某认识。肖XX和唐某后来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6)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唐某来他们的KTV唱歌的时认识的,2016年4月6日,唐某说自己的母亲被抓了,想找人改“尾绞”,他的同事赵某认识这方面的人。后来唐某就到了他们的KTV和赵某谈事情,之后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7)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唐某的母亲谢某是他的老婆,谢某被公安机关抓了,他们就找关系去改“尾绞”,是唐某找了一个叫肖XX的人。2016年4月17日中午,唐某给他打电话把谢某从看守所弄出来要5000元钱,他当时就送了5000元钱到翠屏区南岸民航后面商职中门口给唐某,唐某拿了钱后,数都没有数转手给了肖XX。过了几天,唐某拿了一张借条回家来,借条上面是唐某给了肖XX2万元。过了几天,唐某叫他给肖XX083××××0187打电话,他没有打通,唐某又叫他给肖某1打电话188××××6672,这个电话打通后,肖某1叫他第二天去看守所接人。第二天他来到看守所等了半天没有接到人,他又打肖某1的电话,结果没有打通。其实肖某1叫他去接人都去了三次了,三次都没接到人。8.被告人肖XX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4月份的时候,经赵某介绍,唐某找他帮忙把谢某从派出所弄出来,他同意了,然后就打电话找禁毒大队的陈某帮忙。第二天他又给陈某打电话,陈某说自己问了新街派出所得知谢某要送看守所关押,关押手续都办好了,这个忙帮不上。他知道这个情况后给唐某说了帮不上忙。当天唐某又打电话叫他帮忙,他只有又给陈某打电话,陈某告诉他见面再说。之后他和唐某到南岸民航后面的商职中旁边等陈某,陈某和其老婆驾驶了一辆白色越野车过来,之后他们到了一家茶馆,陈某向唐某了解了谢某的事情后,并说马上打电话到的看守所叫朋友照顾一下。他和唐某就离开了。离开后他又给陈某打电话,陈某在电话说:“他一会儿去看守所,叫唐某买两条烟给他。”于是他就对叫唐某去买两条大重九烟。唐某当时身上没有钱,就叫其叔叔送钱过来,然后后给了他一叠钱,是3000元。之后唐某就和其叔叔一起走了。他拿了这3000元钱花了2850元买了两条大重九,买烟还是她老婆罗某1带他去买的,之后他把这两条烟给了陈某。第二天,他又给陈某打电话,陈某给过他说:“这个事情很难,可能要花几万元。”然后中午他们就约好一起在南岸西区吃午饭,吃饭时有陈某的老婆,陈某当着他和唐某的面说要收缴唐某母亲谢某的赌资,还打电话给看守所,叫看守所那边关照谢某。然后他们吃了饭陈某就离开了。他和唐某去喝茶,喝茶时他给肖某1打电话叫肖某1在找一下陈某,肖某1没有同意,他就又给陈某打电话,陈某在电话里说这个事情要3万元,唐某觉得贵了,只同意出2万元。然后唐某就和他一起到新天地酒店旁边的工商银行去取钱。取了2万元给他,他还写了个借条给他。他不会写字,是唐某写好借条,他签名。他拿着钱到商职中对面的茶馆找到陈某,给了陈某18000元钱,他自己留了2000元。唐某经常打电话来催他,他就去催陈某,陈某说这几天就放人,有两次嘛还是一次,陈某给他说人放出来了,他还叫唐某的叔叔到看守所接人。他曾冒充肖某1给唐某的叔叔打过电话,他还以肖某1和陈某给唐某打过电话,目的是想让唐某相信他能够帮到这件事,还有就是让唐某不要催他放人的事。唐某还用微信给他转账1100元,他让唐某转到龚某的卡上。9.公安机关关于谢某的情况说明,证实谢某因涉嫌赌博案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10.通话记录,证实肖XX与唐某、陈某、肖某1等人的通话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肖XX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XX辩称骗取唐某的现金是23100元,经查,有欠条、手机转账截图、双方微信转账记录、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肖XX从唐某出骗取现金共计28230元。被告人的其余合理辩解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肖XX赔偿被害人徐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六千三百元;赔偿被害人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八千二百三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彬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赵晓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月涯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