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孔玉霞故意杀人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46号罪犯孔玉霞,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2012)张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孔玉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27年2月7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国杰、苟尕秀经济损失140986.65元。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将罪犯孔玉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26年10月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孔玉霞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五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孔玉霞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全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玉霞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兴民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席旻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