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8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邓秀妹与陈庆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秀妹,陈庆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8民初468号原告邓秀妹,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广西田林县人,瑶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委托代理人潘补荣,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广西田林县人,瑶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被告陈庆仁,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广西乐业县人,汉族,农民,住广西乐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秀妹诉被告陈庆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原预交的诉讼费按半费收取。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需再补交另半费诉讼费及公告费。经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拒不交纳上述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邓秀妹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黄璇璇审 判 员 杨永瑶人民陪审员 覃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蔷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