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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马祝其、黄永忠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祝其,黄永忠,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终1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马祝其,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笑非,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永忠,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铁军,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芳,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古岳峰。法定代表人王许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马祝其因与被上诉人黄永忠及原审第三人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法民四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祝其及其委托代理人蒋笑非,黄永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曾铁军、李晓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纠纷,原告起诉对合伙事项进行清算,但一审法院仅对合伙支出等款项进行鉴定处理,未对合伙人投入及合伙事项的盈亏进行审定,属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法民四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马祝其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予以返还。审 判 长  唐雨松代理审判员  向 英代理审判员  樊 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