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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龙与重庆科业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德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重庆科业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德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051号原告:黄龙,男,199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卢朝良,男,195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科业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十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7000033259。委托代理人:田泽友,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被告:周德兵,男,197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黄龙与被告重庆科业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德兵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黄龙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7元,由原告黄龙负担。审判员 邓 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程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