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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启勋合同诈骗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01刑申36号郭启勋、敖桂芝:你们因郭大俊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刑初字第829号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刑终字第421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你们认为郭大俊虽然形式上实施了侵占他人钱财的行为,但是他并没有非法占有这些钱财的故意,他收到这些钱财后都交给了邹西明,且他与邹西明也没有合谋的意思。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郭大俊在无开发还建房、集中安置房、商品房等项目资质、无授权、无资金、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冒用九鑫公司的名义与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邹西明代表的华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郭大俊为了向邹西明缴纳保证金,虚构九鑫公司项目部与被害人杨志强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并收取其保证金100万元、与被害人任植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并收取其保证金120万元,另又虚构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江石笋项目部,与被害人范继斌签订《四川华瑞农业科技石笋家园内部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并收取其保证金50万元。郭大俊收到被害人的保证金后,交给了邹西明,数额巨大,且在案发时也未退还。郭大俊的上述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