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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某华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178号罪犯王某华,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安市。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福建省���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4日作出(2015)永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撤销(2014)永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王某华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王某华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1月10日入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获得考核积分84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赵  东  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