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谢焕良与廖开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焕良,廖开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817号原告:谢焕良,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村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忠,内江市东兴区新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廖开泉,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农村居民,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谢焕良与被告廖开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谢焕良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焕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谢焕良负担。审判员 黎兆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兰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