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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6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海丽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雨农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丽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雨农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玉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6916号原告:上海丽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裘伟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向阳,上海翁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雨农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李玉萍,女,195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丽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雨农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丽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86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筱岚审 判 员  叶 岭人民陪审员  於 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施钰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