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雷红与雷开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1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雷红,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小学文化,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人雷红要求宣告雷开明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雷红于2016年7月19日来院称,其哥哥雷开明系贰级精神残疾人,于2005年1月11日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雷开明死亡。经查,雷开明,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粮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系申请人雷红的哥哥。雷开明系贰级精神残疾人,于2005年1月11日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走失,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雷开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雷开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雷开明自走失之日起至今已经超过12年时间,期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他亲属和有关部门多方查找以及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雷红系雷开明的弟弟,系雷开明现存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其现申请宣告雷开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雷开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饶思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