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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唐承德与湖北省郧西县店子镇前庄村民委员会、黄新宝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承德,湖北省郧西县店子镇前庄村民委员会,黄新宝,蔡远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唐承德,男,汉族,1967年7月5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湖北省郧西县店子镇前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店子镇前庄村2组。被执行人黄新宝,男,汉族,1964年12月14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蔡远进,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唐承德与湖北省郧西县店子镇前庄村民委员会、黄新宝、蔡远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查茂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