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唐承德与湖北省郧西县店子镇前庄村民委员会、黄新宝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承德,湖北省郧西县店子镇前庄村民委员会,黄新宝,蔡远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唐承德,男,汉族,1967年7月5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湖北省郧西县店子镇前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店子镇前庄村2组。被执行人黄新宝,男,汉族,1964年12月14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蔡远进,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唐承德与湖北省郧西县店子镇前庄村民委员会、黄新宝、蔡远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查茂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