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5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家宜、翁浩等与尤国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宜,翁浩,翁青华,尤国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5367号原告:吴家宜,女,194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翁浩,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翁青华,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现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俏娜(受三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国维,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158号。代表人:朱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晔,无锡市滨湖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宜、翁浩、翁青华诉被告尤国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吴家宜、翁浩、翁青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家宜、翁浩、翁青华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宜、翁浩、翁青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元(吴家宜、翁浩、翁青华已预交),由吴家宜、翁浩、翁青华负担。审判员 钱宇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