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执保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尖、张雁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尖,张雁青,杜文平,王元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保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尖。被执行人张雁青。被执行人杜文平。被执行人王元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7民初158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杜文平、王元会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杜文平、王元会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即日生效。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环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