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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执保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尖、张雁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尖,张雁青,杜文平,王元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保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尖。被执行人张雁青。被执行人杜文平。被执行人王元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7民初158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杜文平、王元会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杜文平、王元会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即日生效。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环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