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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北天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天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483号原告:北天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东南本元大厦25A。法定代表人:林炎星。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良,男,汉族,1991年7月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天府软件园C区7栋2层。法定代表人:王春波。原告北天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北天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天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