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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振芝、李某1等与李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芝,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1387号原告杨振芝,女,汉族,现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方仕嘉15-2-801。原告李某1,女,汉族,现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方仕嘉15-2-801。原告李某2,男,汉族,现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方仕嘉15-2-801。原告李某1、原告李某2法定代理人杨振芝,系二原告之母,情况同原告杨振芝。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霞,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3,男,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杨芬港镇肖家堡村**号。被告李某4,女,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杨芬港镇肖家堡村**号。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龙,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振芝、原告李某1、原告李某2与被告李某3、被告李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杨振芝、原告李某1、原告李某2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芝、原告李某1、原告李某2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芝、原告李某1、原告李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杨振芝、原告李某1、原告李某2承担。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周海峰人民陪审员  陈中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