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振芝、李某1等与李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芝,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1387号原告杨振芝,女,汉族,现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方仕嘉15-2-801。原告李某1,女,汉族,现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方仕嘉15-2-801。原告李某2,男,汉族,现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方仕嘉15-2-801。原告李某1、原告李某2法定代理人杨振芝,系二原告之母,情况同原告杨振芝。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霞,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3,男,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杨芬港镇肖家堡村**号。被告李某4,女,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杨芬港镇肖家堡村**号。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龙,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振芝、原告李某1、原告李某2与被告李某3、被告李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杨振芝、原告李某1、原告李某2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芝、原告李某1、原告李某2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芝、原告李某1、原告李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杨振芝、原告李某1、原告李某2承担。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周海峰人民陪审员 陈中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