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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0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0399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乐语通讯连锁沭阳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乐语通讯连锁沭阳采购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399号原告: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611号1号楼106室。法定代表人:姚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海潮,该公司法务。被告:北京乐语通讯连锁沭阳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迎宾大道东首(软件产业园大厦C���603室)。法定代表人:朱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乐语通讯连锁沭阳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乐语通讯连锁沭阳采购中心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乐语通讯连锁沭阳采购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乐语通讯连锁沭阳采购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乐语通讯连锁��阳采购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章静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