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2991盐城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卜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卜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991号原告:盐城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建湖县。法定代表人:陈汝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慎,男,1959年10月1日生,住建湖县,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大社,男,1955年9月2日生,住建湖县,该公司职工。被告:卜霞,女,1964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号建湖县。原告盐城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卜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盐城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盐城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锦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乔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