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建均与任光银、青巧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均,任光银,青巧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818号原告:王建均,女,生于1970年12月1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国力,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光银,男,生于1974年5月2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青巧会,女,生于1976年10月2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负责人:杨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尚顺(特别授权),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均诉被告任光银、青巧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王建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2.00元,由原告王建均负担。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