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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毅诉郭飞j健康权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毅,郭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李毅,男性,汉族。被执行人:郭飞,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毅与郭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李毅支付赔偿款576元,负担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776元直接交纳至本院。但被执行人郭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飞的存款77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延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