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9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田长录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长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92刑初56号公诉机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长录,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高新检公诉刑诉字[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长录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审理中,因被告人田长录庭审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赵颖男代理审判员 雷雪冬人民陪审员 李云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