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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9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田长录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长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92刑初56号公诉机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长录,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高新检公诉刑诉字[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长录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审理中,因被告人田长录庭审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赵颖男代理审判员  雷雪冬人民陪审员  李云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