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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宝成与天津市宇卓工艺品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宝成,天津市宇卓工艺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408号原告:郑宝成,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上海玛希尔艺术品有限公司艺术总监,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宇卓工艺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盛泰嘉园4-1-2508。法定代表人:周生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聿,男,该公司业务员。原告郑宝成与被告天津市宇卓工艺品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郑宝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宝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宝成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全部由原告郑宝成负担。审 判 长  王悦代理审判员  冯震人民陪审员  靳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弘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