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回增明、赵汝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回增明,赵汝霞,李同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回增明,男,1969年8月7日生,回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赵汝霞,女,196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青县,。被执行人:李同福,男,196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2民初18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汝霞、李同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汝霞、李同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汝霞、李同福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汝霞、李同福在银行的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