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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夏治明与重庆市冠天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治明,重庆市冠天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3630号申请执行人夏治明,男,汉族,1964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冠天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08号3单元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116。法定代表人:吴卫东。夏治明申请执行重庆市冠天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1309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冠天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治明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36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 志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