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与宣宝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宣宝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264号申请人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汤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宣宝鹏,男,汉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现住平川区水泉镇下村。申请人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宝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宣宝鹏未按期限履行我院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宣宝鹏经我院多方查找未果,本院通过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宣宝鹏采取临控措施。经我院对被执行人宣宝鹏的财产进行“四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宣宝鹏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宣宝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403执2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苟云鹏审判员 张德义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牛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