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汉中秦德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汉中秦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财保7号申请人: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兴汉宾馆。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汉中秦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南区)南郑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汉中秦德置业有限公司位��汉中市自东向西A10、A11、A12、A13四间临街门面房予以查封。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限额2817992.2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9月17日,被申请人汉中秦德置业有限公司因开发建设位于汉中市一期工程,和申请人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该合同第五条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1、以现款现货交易为主;2、欠款部分自提货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及资金使用费(总欠款不得超过100万元),欠款部分从提货之日起,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原价基础上每天每吨加价3.00元的资金使用费。合同第六条第3项约定:如若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被申请人不能支付钢材欠款及资金使用费等费用时,被申请人自愿将本合同所修建楼盘的临街一楼门面房低于本楼盘售价的40%卖给申请人,且过户的所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7月18日分17次向被申请人提供约定钢材,但被申请人至今尚欠申请人货款本金及约定资金使用费(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2817992.23元未予支付。被申请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汉中秦德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汉中市自东向西A10、A11、A12、A13四间临街门面房。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汉中市腾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雅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昊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