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恒洲与河南东紫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保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洲,河南东紫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保华,张小良,张彬,驻马店市千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872号原告:李恒洲,男,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河南东紫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75号院9号楼16号。法定代表人:魏祖彬,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郭保华,男,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张小良,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彬,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驻马店市千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都镇北环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恒洲与被告河南东紫森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保华、张小良、张彬、驻马店市千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恒洲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恒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恒洲撤诉。案件受理费3525元,减半收取计1762.5元,由李恒洲负担。审判员 任秋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邢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