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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723、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志勇与杨永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勇,罗畅,杨永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723、1724号原告:罗志勇。原告:罗畅。法定代理人:罗志勇,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07031971********,住武陵区石门桥镇桐林坪村*组。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燕旺利,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永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西园社区滨湖西路海关辅助楼。负责人:贺仕喜。委托代理人:朱梦瑶,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罗志勇、罗畅与被告杨永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罗志勇、罗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志勇、罗畅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罗志勇、罗畅撤撤回起诉。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2783元,减半收取1391.5元,由罗志勇、罗畅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