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刑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江放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刑终41号原公诉机关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江,男,生于1988年10月14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大专文化,住永昌县。因涉嫌犯放火犯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昌县看守所。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江犯放火罪一案,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甘0321刑初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佳佳出庭支持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江当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江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江撤回上诉。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2017)甘0321刑初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狄培明审判员徐兴审判员刘维亮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马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