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伯灵、苏国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伯灵,苏国敏,胡波,刘传平,胡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伯灵,男,1956年9月3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教师,住凤台县,申请执行人:苏国敏,女,1963年10月2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凤台县,被执行人:胡波,男,1966年10月1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职工,住凤台县,被执行人:刘传平,女,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凤台县,被执行人:胡海侠,女,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凤台县,申请执行人苏国敏与被执行人胡波、刘传平、胡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向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