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枣强县王常乡赵林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树行、王洋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王常乡赵林村村民委员会,王树行,王洋洋,王树廷,王树其,王金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313号原告:枣强县王常乡赵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海池,现任村主任。被告:王树行,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王洋洋,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王树廷,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王树其,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王金娟,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枣强县王常乡赵林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树行、王洋洋、王树廷、王树其、王金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枣强县王常乡赵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枣强县王常乡赵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计157元,由枣强县王常乡赵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振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