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民终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京山县城市规划设计院、刘春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京山县城市规划设计院,刘春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9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京山县城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法定代表人:熊俊,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清,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上诉人京山县城市规划设计院与被上诉人刘春清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82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京山县城市规划设计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玲审判员 周 沂审判员 邓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