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舒华刚与朱喜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华刚,朱喜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964号原告:舒华刚,男,汉族,1963年2月9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朱喜良,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负责人:曹阳。原告舒华刚与被告朱喜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舒华刚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舒华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华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舒华刚负担。审判员 童荣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章 贵 来源:百度“”